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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
作者: 株洲聯正會計 來源: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 時間:2019年05月29日 聯系我們
  •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推進增值稅實質性減稅,現將2019年增值稅改革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6%稅率的,稅率調整為13%;原適用10%稅率的,稅率調整為9%。

      二、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原適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調整為9%。納稅人購進用于生產或者委托加工13%稅率貨物的農產品,按照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三、原適用16%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6%的出口貨物勞務,出口退稅率調整為13%;原適用10%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0%的出口貨物、跨境應稅行為,出口退稅率調整為9%。

      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納稅人出口前款所涉貨物勞務、發生前款所涉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增值稅免退稅辦法的,購進時已按調整前稅率征收增值稅的,執行調整前的出口退稅率,購進時已按調整后稅率征收增值稅的,執行調整后的出口退稅率;適用增值稅免抵退稅辦法的,執行調整前的出口退稅率,在計算免抵退稅時,適用稅率低于出口退稅率的,適用稅率與出口退稅率之差視為零參與免抵退稅計算。

      出口退稅率的執行時間及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的時間,按照以下規定執行:報關出口的貨物勞務(保稅區及經保稅區出口除外),以海關出口報關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非報關出口的貨物勞務、跨境應稅行為,以出口發票或普通發票的開具時間為準;保稅區及經保稅區出口的貨物,以貨物離境時海關出具的出境貨物備案清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四、適用13%稅率的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物品,退稅率為11%;適用9%稅率的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物品,退稅率為8%。

      2019年6月30日前,按調整前稅率征收增值稅的,執行調整前的退稅率;按調整后稅率征收增值稅的,執行調整后的退稅率。

      退稅率的執行時間,以退稅物品增值稅普通發票的開具日期為準。

      五、自2019年4月1日起,《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第一條第(四)項第1點、第二條第(一)項第1點停止執行,納稅人取得不動產或者不動產在建工程的進項稅額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規定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可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六、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納稅人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暫按照以下規定確定進項稅額:

      1.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為發票上注明的稅額;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航空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價+燃油附加費)÷(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鐵路車票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的進項稅額:

      鐵路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3%)×3%

      (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印發)第二十七條第(六)項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第二條第(一)項第5點中“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修改為“購進的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政策)。

      (一)本公告所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四項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的納稅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的銷售額(經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納稅人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后,當年內不再調整,以后年度是否適用,根據上年度銷售額計算確定。

      納稅人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可在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當期一并計提。

      (二)納稅人應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10%計提當期加計抵減額。按照現行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計算公式如下:

      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0%

      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上期末加計抵減額余額+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調減加計抵減額

      (三)納稅人應按照現行規定計算一般計稅方法下的應納稅額(以下稱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后,區分以下情形加計抵減:

      1.抵減前的應納稅額等于零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全部結轉下期抵減;

      2.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大于零,且大于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全額從抵減前的應納稅額中抵減;

      3.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的,以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抵減應納稅額至零。未抵減完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四)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其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

      納稅人兼營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且無法劃分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出口貨物勞務和發生跨境應稅行為的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五)納稅人應單獨核算加計抵減額的計提、抵減、調減、結余等變動情況。騙取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或虛增加計抵減額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六)加計抵減政策執行到期后,納稅人不再計提加計抵減額,結余的加計抵減額停止抵減。

      八、自2019年4月1日起,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制度。

      (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1.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連續六個月(按季納稅的,連續兩個季度)增量留抵稅額均大于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于50萬元;

      2.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3.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的;

      4.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二)本公告所稱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

      (三)納稅人當期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60%

      進項構成比例,為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內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占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

      (四)納稅人應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留抵稅額。

      (五)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辦理免抵退稅后,仍符合本公告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退還留抵稅額;適用免退稅辦法的,相關進項稅額不得用于退還留抵稅額。

      (六)納稅人取得退還的留抵稅額后,應相應調減當期留抵稅額。按照本條規定再次滿足退稅條件的,可以繼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留抵稅額,但本條第(一)項第1點規定的連續期間,不得重復計算。

      (七)以虛增進項、虛假申報或其他欺騙手段,騙取留抵退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八)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中央、地方分擔機制另行通知。

      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

    2019年3月20日

  • 政策解讀

  • 基本政策規定

      

    01

    本次深化增值稅改革新出臺了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其具體內容是什么?

      

      答:符合條件的從事生產、生活服務業一般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用于抵減應納稅額。  

      

    02

    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所稱的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哪些納稅人?

      

      答: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中所稱的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03

    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所稱的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具體范圍是指什么?

        

      答: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郵政服務,是指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及其所屬郵政企業提供郵件寄遞、郵政匯兌和機要通信等郵政基本服務的業務活動。包括郵政普遍服務、郵政特殊服務和其他郵政服務。 

      電信服務,是指利用有線、無線的電磁系統或者光電系統等各種通信網絡資源,提供語音通話服務,傳送、發射、接收或者應用圖像、短信等電子數據和信息的業務活動。包括基礎電信服務和增值電信服務。 

      現代服務,是指圍繞制造業、文化產業、現代物流產業等提供技術性、知識性服務的業務活動。包括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租賃服務、鑒證咨詢服務、廣播影視服務、商務輔助服務和其他現代服務。 

      生活服務,是指為滿足城鄉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類服務活動。包括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游娛樂服務、餐飲住宿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其他生活服務。  

      

    政策適用范圍


    04

    我公司是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四項服務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請問可以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嗎?

     

      答:不可以。39號公告中所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公告中的納稅人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加計抵減政策是按照一般納稅人當期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的10%計算加計抵減額,只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才可以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銷售額的確定


    05

    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請問這里50%含不含本數?

      

      答:這里的“比重超過50%”不含本數。也就是說,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小于或者正好等于50%的納稅人,不屬于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不能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06

    A公司是2018年1月設立的納稅人,2018年9月登記為一般納稅人。A公司應以什么期間的銷售額來判斷是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是僅計算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以后的銷售額嗎?

      

      答:39號公告第七條規定,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統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一般納稅人,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統稱加計抵減政策)。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的納稅人,以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的銷售額判斷是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按照上述規定,在計算四項服務銷售額占比時,一般納稅人在屬于小規模納稅人期間的銷售額也需要參與計算。因此,A公司應按照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的銷售額來計算四項服務銷售額占比。


    07

    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納稅人在計算銷售額占比時,是否應剔除免稅銷售額?

      

      答:在計算銷售占比時,不需要剔除免稅銷售額。一般納稅人四項服務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按照39號公告規定,可以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08

    2019年4月1日后,納稅人為享受加計抵減政策,在生產、生活性服務業計算四項服務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時,是否應包括稽查查補銷售額或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  

       

      答:39號公告規定,一般納稅人四項服務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可以享受加計抵減政策。在計算四項服務銷售占比時,銷售額中包括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銷售額


    09

    請問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是否只有四項服務對應的進項稅額允許加計抵減?

       

      答:39號公告第七條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政策)。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根據上述規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均可以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不僅限于提供四項服務對應的進項稅額。需要注意的是,根據39號公告第七條第(四)項規定,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其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


    10

    我公司既從事國內貿易也兼營出口勞務,其他條件均符合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要求,但無法劃分國內業務和出口業務的進項稅額。請問我公司能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答:39號公告第七條第(四)項規定,納稅人兼營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且無法劃分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照以下公式計算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

      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出口貨物勞務和發生跨境應稅行為的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因此,如果你公司符合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條件,但無法劃分國內業務和出口業務的進項稅額,你公司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但應按上述規定計算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


    11

    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如果納稅人享受差額計稅政策,納稅人應該以差額前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參與計算,還是以差額后的銷售額參與計算?

      

      答:應按照差額后的銷售額參與計算。例如,某納稅人提供服務,按照規定可以享受差額計稅政策,以差額后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該納稅人在計算銷售額占比時,貨物銷售額為2萬元,提供四項服務差額前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共20萬元,差額后的銷售額為4萬元。則應按照4/(2+4)來進行計算占比。因該納稅人四項服務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按照規定,可以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12

    某納稅人在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但該納稅人一直到3月31日均無銷售收入,如何判斷該納稅人能否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答: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但尚未取得銷售收入的納稅人,以其今后首次取得銷售收入起連續三個月的銷售情況進行判斷。假設某納稅人2019年1月設立,但在2019年5月才取得第一筆收入,其5月取得貨物銷售額30萬元,6月銷售額為零,7月提供四項服務銷售額100萬元。在該例中,應按納稅人5月-7月的銷售額情況進行判斷,即以100/(100+30)計算。因該納稅人四項服務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按照規定,可以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13

    某納稅人在2019年4月1日以后設立,但設立后三個月內,僅其中一個月有銷售收入,如何判斷該納稅人能否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答:按照現行規定,2019年4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按照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計算判斷銷售額占比。假設某納稅人2019年5月設立,但其5月、7月均無銷售額,其6月四項服務銷售額為100萬,貨物銷售額為30萬元。在該例中,應按照5-7月累計銷售情況進行判斷,即以100/(100+30)計算。因該納稅人四項服務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按照規定,可以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14

    某納稅人在2019年4月1日以后設立,但設立后三個月內均無銷售收入。如何判斷該納稅人能否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答:2019年4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全部為零的,以其取得銷售額起三個月的銷售情況進行判斷。假設某納稅人2019年5月設立,但其5月、6月、7月均無銷售額,其8月四項服務銷售額為100萬,9月銷售額為零,10月貨物銷售額為30萬元。在該例中,應按照8-10月累計銷售情況進行判斷,即以100/(100+30)計算。因該納稅人四項服務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按照規定,可以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15

    加計抵減政策規定的“納稅人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后,當年內不再調整”,是指自然年度不再調整,還是12個月內不再調整?

        

      答:按照39號公告規定,“當年內不再調整”是指一般納稅人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后,一個自然年度內不再調整,而不是12個月內不再調整。納稅人下一個自然年度是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根據上一年度的銷售額計算確定。 

    如何享受優惠

      

    16

    公司符合加計抵減政策規定的條件,是否需要到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才可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答:不需要辦理備案手續。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4號,以下簡稱14號公告)規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在年度首次確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時,通過電子稅務局(或前往辦稅服務廳)提交《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當年度內即可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17

    我公司符合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條件,想問一下怎么提交《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

        

      答:14號公告規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應在年度首次確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時,通過電子稅務局(或前往辦稅服務廳)提交《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 

      納稅人通過電子稅務局提交聲明時,系統將自動顯示《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納稅人選擇政策適用年度和所屬行業,錄入計算期內四項服務的銷售額和總銷售額后,信息系統將幫助納稅人自動填寫其他內容。納稅人在確認相關信息準確無誤后,即可提交聲明。

      納稅人到辦稅服務廳提交聲明時,稅務部門會提供免填單服務,納稅人只要將上述4項信息告知窗口工作人員,工作人員會預填好聲明內容,交由納稅人確認,如果信息準確無誤,納稅人蓋章后即可提交。


    18

    為提醒網上申報的納稅人及時提交《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請問稅務機關對信息系統做了哪些設置?

         

      答: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應在年度首次確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時提交《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為提醒納稅人,當納稅人進入增值稅申報界面時,系統將提示納稅人加計抵減政策具體規定,并告知納稅人如果符合政策規定條件,可以通過填寫《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來確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該提示功能每年至少提示一次,即2019年5月、2020年2月和2021年2月征期,納稅人首次進入申報模塊時,系統自動彈出提示信息。在其他征期月份,納稅人可以通過勾選“不再提示”標識,屏蔽該提示信息。  


    19

    按規定可以享受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2019年4月1日后認證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操作流程是否發生了改變?


      答:沒有改變。享受加計抵減政策的一般納稅人,可以按照現有流程在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進行勾選確認或者掃描認證紙質發票。

      

    如何填報納稅


    20

    某納稅人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已提交《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該納稅人2019年6月加計抵減額的期初余額為10000元,一般項目可計提加計抵減額50000元,由于4月份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發生轉出,當期需要調減一般項目加計抵減額70000元。請問納稅人在辦理2019年6月稅款所屬期納稅申報時,應當如何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

        

      答:納稅人在辦理2019年6月稅款所屬期納稅申報時,應根據當期加計抵減情況,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第6行“一般項目加計抵減額計算”相關列次。其中,“期初余額”列填寫10000元,當期計提的加計抵減額50000元應填入“本期發生額”列中,當期調減的加計抵減額70000元應填入“本期調減額”列中。本行其他列次按照計算規則填寫,即“本期可抵減額”列應填入-10000元,“本期實際抵減額”列應填入0元,“期末余額”列應填入-10000元。


    21

    如果某公司在2019年4月確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當月銷售咨詢服務,涉及銷項稅額30萬元(稅率6%),當月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為25萬元,那么4月加計抵減額和應納稅額應當如何計算?

        

      答:按照《關于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5號),依據加計抵減額計算公式和一般納稅人申報表填寫說明,納稅人在4月的加計抵減額和應納稅額計算如下: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以下稱《附列資料(四)》)“二、加計抵減情況”“本期發生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0%=25×10%=2.5(萬元)。 

      《附列資料(四)》“二、加計抵減情況”“本期可抵減額”=“期初余額”+“本期發生額”-“本期調減額”=0+2.5-0=2.5(萬元)。 

      由于主表第11欄“銷項稅額”-第18欄“實際抵扣稅額”=30-25=5(萬元)>《附列資料(四)》“二、加計抵減情況”“本期可抵減額”,所以《附列資料(四)》“二、加計抵減情況”“本期實際抵減額”=“本期可抵減額”=2.5萬元。

      主表第19欄“應納稅額”=第11欄“銷項稅額”-第18欄“實際抵扣稅額”-《附列資料(四)》“二、加計抵減情況”“本期實際抵減額”=30-25-2.5=2.5(萬元)。 

      以上各欄次均為“一般項目”列“本月數”。


    22

    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如何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的主表上體現加計抵減額?

         

      答:為落實加計抵減政策,一般納稅人加計抵減額體現在主表第19欄“應納稅額”。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主表第19欄“應納稅額”欄按以下公式填寫。

      本欄“一般項目”列“本月數”=第11欄“銷項稅額”“一般項目”列“本月數”-第18欄“實際抵扣稅額”“一般項目”列“本月數”-“實際抵減額” 

      本欄“即征即退項目”列“本月數”=第11欄“銷項稅額”“即征即退項目”列“本月數”-第18欄“實際抵扣稅額”“即征即退項目”列“本月數”-“實際抵減額” 

      “實際抵減額”是指按照規定可從本期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的應納稅額中抵減的加計抵減額,分別對應《附列資料(四)》第6行“一般項目加計抵減額計算”、第7行“即征即退項目加計抵減額計算”的“本期實際抵減額”列。    

      

    加計抵減額的變動調整

      

    23

    假設某公司2019年已適用加計抵減政策,但由于2019年四項服務銷售額占比未達標,2020年不再享受加計抵減政策。請問,該公司2019年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在2020年發生進項稅額轉出時,需要納稅人在2020年繼續核算加計抵減額的變動情況嗎?

      

      答:39號公告第七條規定,加計抵減政策執行到期后,納稅人不再計提加計抵減額,結余的加計抵減額停止抵減。因此在政策到期前,納稅人應核算加計抵減額的變動情況。該例中,如果納稅人2019年有結余的加計抵減額可以在2020年繼續抵減;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在2020年發生進項稅額轉出時,應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


    24

    加計抵減政策執行至2021年12月31日,請問該政策到期前納稅人注銷時結余的加計抵減額如何處理?


      答:39號公告第七條第(六)項規定,加計抵減政策執行到期后,納稅人不再計提加計抵減額,結余的加計抵減額停止抵減。加計抵減政策執行到期前納稅人注銷,結余的加計抵減額同樣適用上述規定,不再進行相應處理。需要說明的是,此處加計抵減額的結余,包括正數也包括負數。


    25

    請問前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發生進項稅額轉出的,應在什么時間調整加計扣減額?  

        

      答:按照39號公告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如果發生了進項稅額轉出,納稅人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


    26

    請問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其2019年4月的期末留抵稅額,能否在5月稅款所屬期按照10%計算加計抵減額?

      

      答:按照39號公告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納稅人應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10%計提當期加計抵減額。在2019年5月稅款所屬期計算加計抵減額時,4月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不屬于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不能加計10%計算加計抵減額


    27

    請問我公司如果有未抵減完的加計抵減額,能否申請留抵退稅?

      

      答:不可以。加計抵減政策屬于稅收優惠,按照一般納稅人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10%,虛擬計算出一個額度,用于抵減一般計稅方法下的應納稅額。加計抵減額并不是納稅人的進項稅額,不計入留抵稅額。未抵減完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可結轉下期繼續抵減,不能申請留抵退稅


    28

    納稅人因前期購買不動產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在2019年4月1日以后轉入抵扣時,是否可以計算加計抵減額?

      

      答:按照39號公告規定,納稅人取得不動產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可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對于該部分進項稅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可在轉入抵扣的當期,計算加計抵減額


    29

    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抵減前的應納稅額等于零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會不會影響期末留抵稅額?

      

      答:39號公告第七條第(三)項規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抵減前的應納稅額等于零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全部結轉下期抵減。因此,加計抵減額不會對期末留抵稅額造成影響


    30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提到,納稅人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可在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當期一并計提,請問補提時是逐月調整申報表,還是一次性在當期計提?

      

      答:39號公告第七條規定,納稅人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可在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當期一并計提。為簡化核算,納稅人應在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當期一次性將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一并計提,不再調整以前的申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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